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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俊红与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红,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908号之二原告:范俊红,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被告:程岩,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原告范俊红与被告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范俊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俊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计2050.00元,由范俊红负担。审判员  吴利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