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俊红与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红,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908号之二原告:范俊红,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被告:程岩,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原告范俊红与被告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范俊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俊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计2050.00元,由范俊红负担。审判员 吴利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