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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德军、毕志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军,毕志峰,冯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军,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毕志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冯建春,女,1986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刘德军申请执行毕志峰、冯建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车辆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