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平喜与奥普新集团江西奥普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平喜,奥普新集团江西奥普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271号原告:石平喜,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奥普新集团江西奥普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蔡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游长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平喜诉被告奥普新集团江西奥普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平喜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平喜负担。审判长 江新建审判员 占良春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传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