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鲍代兄与包阿古拉、包长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代兄,包阿古拉,包长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406号原告:鲍代兄,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专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身份证号:152322198301260961.被告:包阿古拉,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呼和乌苏嘎查。身份证号:152322198910062119被告:包长岁,男,4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呼和乌苏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代兄诉被告包阿古拉、包长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鲍代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代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代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鲍代兄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呼 日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