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罪犯薛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251号罪犯薛伟,男,生于1966年10月4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原系武汉金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聘用制),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鄂汉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薛伟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薛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证人易伦艳、杨先国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审期间退清全部赃款并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吴亚军审判员 曹正祥审判员 崔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