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凤春林与杭前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春林,杭前明,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12号申请人:凤春林,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杭前明,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陈燕,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凤春林与杭前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燕名下位于芜湖市中西友好花园(产权证号20××83)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