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双林三济桥服饰整理加工厂与侯郴、何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双林三济桥服饰整理加工厂,侯郴,何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080号原告:湖州双林三济桥服饰整理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三田洋工业区。投资人:谢新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荃微,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郴,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被告:何甜,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原告湖州双林三济桥服饰整理加工厂与被告侯郴、何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州双林三济桥服饰整理加工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双林三济桥服饰整理加工厂称两被告已经支付全部加工款,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双林三济桥服饰整理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湖州双林三济桥服饰整理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