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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少平与隋炎、刘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少平,隋炎,刘姣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864号原告:宋少平,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隋炎,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栖霞市,现住址。被告:刘姣洁,女,1986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宋少平与被告隋炎、刘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宋少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宋少平负担。审 判 长  冯效琳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夏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