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少平与隋炎、刘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少平,隋炎,刘姣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864号原告:宋少平,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隋炎,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栖霞市,现住址。被告:刘姣洁,女,1986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宋少平与被告隋炎、刘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宋少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宋少平负担。审 判 长 冯效琳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夏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