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大祥、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大祥,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罗大祥,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新建厂区1号车间、辅助车间1-2层。法定代表人:王先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先新,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罗大祥诉被告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大祥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先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新建厂区1号车间及辅助车间1-2层、2号车间1层、1号宿舍1-5层,查封期限二年;又于2017年1月27日办理继续查封,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车间、宿舍尚不能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先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银行存款金额不足清偿其债务;土地使用权及车间、宿舍尚不能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先新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杨华珍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