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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辉云与骆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辉云,骆跃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875号原告:沈辉云,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骆跃进,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辉云与被告骆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辉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辉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沈辉云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