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辉云与骆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辉云,骆跃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875号原告:沈辉云,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骆跃进,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辉云与被告骆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辉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辉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沈辉云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