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陆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41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磊,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陆晓杰,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磊与被申请人陆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41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陆晓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书香门第A6号楼××室房产一套。赵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7410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陆晓杰达成调解协议后,陆晓杰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7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7410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赵磊与陆晓杰已达成调解协议。现赵磊主张被申请人陆晓杰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陆晓杰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陆晓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书香门第A6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