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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州练市秋风纸箱厂、姚士荣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湖州练市秋风纸箱厂,姚士荣,姚美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590号原告: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园区B-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8422808M。法定代表人:丁发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红,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练市秋风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镇新联村东清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L203368586。代表人:姚士荣。被告:姚士荣,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姚美玲,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练市秋风纸箱厂、姚士荣、姚美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忠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正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