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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052号原告: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住所地:义乌市新马路**号*单元***室。负责人:姚玉梅,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英,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原告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先前已在本院受理,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544号民事判决确定该涉案工程于2014年5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母线《加工定作合同》付款时间约定,母线余款5%计15258元付款期限是竣工验收两年内付清,当时本院以原告起诉时距竣工验收日期未届满二年为由,未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母线余款的诉讼请求,现竣工验收两年期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母线余款,被告未予回应,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母线余款人民币15258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5月26日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