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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钟征联,陈佩銮,黄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能。被执行人李亚男,女,汉族,1983年5月27日生,住广西荔浦县荔浦证篓园滨江新区。被执行人钟征联,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陈佩銮,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黄川玲,女,瑶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男、钟征联、陈佩銮、黄川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解放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亚男、钟征联、陈佩銮、黄川玲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刘解放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亚男、钟征联、陈佩銮、黄川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解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