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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沁水县龙港镇赵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晋0521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秦太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赵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红旭,沁水县龙港镇赵山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赵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赵山村民委员会在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14359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