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天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天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3刑初57号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天义(曾用名夏天以),男,生于1969年,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牟定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经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天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发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天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夏天义驾驶自己号牌为云E×××××的银白色面包车载着其子从牟定化佛山回到牟定县城后,到牟定县城化湖南路银美小吃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夏天义喝了酒。饭后夏天义在小吃店打电话给其侄子唐某1让其来帮自己开车,后夏天义驾驶着自己的云E×××××号面包车从小吃店外的道路往化湖广场行驶,准备到化湖广场跳脚处等其侄子唐某1。21时许,夏天义驾车行驶至化湖南路红绿灯路口等红灯过程中睡着。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在牟定县化湖南路巡逻时发现有一辆号牌为云E×××××的银白色面包车停放在红绿灯路口,民警上前盘查时发现夏天义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牟定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两份,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87mg/100ml。夏天义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夏天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被告人夏天义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天义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夏天义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家庭属于残疾家庭、军属家庭,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夏天义驾驶自己号牌为云E×××××的银白色面包车载着其子从牟定化佛山回到牟定县城后,到牟定县城化湖南路银美小吃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夏天义喝了酒。饭后夏天义在小吃店打电话给其侄子唐某1,让其来帮自己开车,唐某1叫其把车开到化湖广场跳脚处等他。后夏天义驾驶着自己的云E×××××号面包车从小吃店外的道路往化湖广场行驶。21时许,夏天义驾车行驶至化湖南路红绿灯路口等红灯过程中睡着。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在牟定县化湖南路巡逻时发现该车停放在红绿灯路口,民警上前盘查时发现夏天义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牟定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两份,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8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夏天义被查获的事实经过。被告人夏天义正侧面照片,证实被告人夏天义的体貌特征。户口证明、上网查询逃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夏天义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车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夏天义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资格;云E×××××号机动车所有人是夏天义,该车非盗抢车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被告人夏天义对自己酒后所驾驶的机动车进行辨认并确认是一辆车牌号为云E×××××号的银白色面包车;对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是在牟定县城化湖南路红绿灯路口;对自己饮酒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是在牟定县城化湖南路银美小吃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检测照片、检定证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日21:53对被告人夏天义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其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日22:18将夏天义送往牟定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两份各5ml。锦润司鉴中心[2017]检鉴字第078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天义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87mg/100ml,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证实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1日依法扣留了夏天义的机动车驾驶证;楚维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吊销了夏天义的机动车驾驶证。夏天义的书面申请一份,证实夏天义的家庭情况以及悔罪表现。证人唐某1(曾用名唐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日晚上我姑爹夏天义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化湖南路一家小馆子里喝了酒不能开车,让我来化湖广场跳脚处帮他开车。当我从家里来到化湖广场跳脚处打电话给他无法打通,找寻未果后我就回家去了。22时许,我接到警察的电话说夏天义饮酒驾车被查获,让我来交警队将夏天义和他的车领回。我在交警大队见到夏天义在值班室,民警告诉我夏天义被查获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不允许开车,我看见夏天义确实喝醉不太清醒,就用夏天义的云E×××××号微型车将他送回家。被告人夏天义的供述及辩解(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7年2月1日下午,我开着云E×××××号面包车带着儿子夏绍伟到化佛山玩,19时许回到城里。20时许,我们就去化湖南路红绿灯口往中医院方向的小馆子吃饭,我儿子随便吃了点就走了。之后我一个人点了一瓶小青稞酒,倒了半小碗左右一个人边吃饭边喝酒,吃到21时许,我结了账后打电话给我侄儿子唐某2,说我喝了酒不能开车,让他来给我开车,他让我把车开到化湖广场跳脚处等他,我想着路不远,就答应把车开到化湖广场跳脚处给他来开。当我把车开到化湖南路红绿灯路口,刚好红灯,我就将车停下靠在驾驶座休息,靠着就睡着了。之后巡逻民警过来把我叫醒,当时让我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民警又将我带到牟定县医院抽血,血抽了后又把我带到交警队,到晚上10点多钟我侄儿子唐某2来到交警队把我的车子开着拉着我回到家。上列证据经法庭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天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量刑方面,被告人夏天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夏天义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夏天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犯罪,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天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一仙人民陪审员 刘建斌人民陪审员 普明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梦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