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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云县住房保障局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左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26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左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守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忠深,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如,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左云县住房保障局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因被执行人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内未全部履行缴纳罚款,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左云县木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未按审批手续超标在左云县东延路木代村小区建楼房(五栋多层、二栋高层)该事实有左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其他资料;左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停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村民委员会的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陈述、听证、催告通知书、作证,并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左住建罚字第(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村民委员会违规少批多建罚款507.59万元。被执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罚款,并于2015年9月1日交罚款30万元,剩余款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左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村民委员会的少批多建处罚决定507.593的罚款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左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剩余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左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管理局作出的左住建罚字第(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刚审判员  胡晓云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