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朝旭与董伟飞、高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旭,董伟飞,高波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491号原告:李朝旭,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聚昆,偃师市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伟飞,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被告:高波波,女,成年,汉族,住偃师市顾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6、7层法定代表人:许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朝旭与被告董伟飞、高波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朝旭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李朝旭承担。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