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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宝平与李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平,李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512号原告:杨宝平,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营,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平与被告李营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案中,原告杨宝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杨宝平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