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李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李建福,胡梦珍,邬立辉,胡梦丹,史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595号香格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75612264P。法定代表人:沈钧。被执行人:李建福,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梦珍,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邬立辉,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梦丹,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史迪庆,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06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李建福、胡梦珍、邬立辉、胡梦丹、史迪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25329.19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