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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337号原告: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5436。法定代表人:宋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2-1,注册号00000000008607。法定代表人陶俊,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诉讼主体不准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00元,由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