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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牟凤玲、汪国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牟凤玲,汪国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3民初560号原告:王淑云,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牟凤玲,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国喜,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云诉被告牟凤玲、汪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为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