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牟凤玲、汪国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牟凤玲,汪国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3民初560号原告:王淑云,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牟凤玲,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国喜,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云诉被告牟凤玲、汪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为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