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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蓉与被执行人邱学龙、袁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蓉,邱学龙,袁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贾蓉,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邱学龙,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袁泽贵,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蓉与被执行人邱学龙、袁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学龙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学龙所有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二、扣押被执行人邱学龙所有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