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传亮、新泰市龙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亮,新泰市龙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亮。被执行人:新泰市龙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刘传亮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龙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新泰市龙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在新泰市龙廷镇经管办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泰市龙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在新泰市龙廷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