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文斌、蔡光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斌,蔡光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蔡光焱,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文斌与被执行人蔡光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蔡光焱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500元,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3月21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光焱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2、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将被执行人蔡光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光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一定期限内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