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545范国庆与陈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庆,陈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545号原告:范国庆,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钦泉,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原告范国庆与被告陈钦泉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范国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庆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国庆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夏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