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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545范国庆与陈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庆,陈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545号原告:范国庆,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钦泉,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原告范国庆与被告陈钦泉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范国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庆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国庆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夏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