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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高新区长治南路长治西巷5号明坤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梁俊明,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吕梁市滨河北西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该单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3408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