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学见与李龙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见,李龙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3306号原告:刘学见,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龙聘,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学见与被告李龙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学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李龙聘于2016年5月19日向刘学见借款5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利息为月利息一分五厘,有借据为证。经刘学见多次催要,李龙聘一直不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刘学见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刘学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学见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李龙聘于2016年5月19日借刘学见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一分五;3.李龙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龙聘的身份情况。李龙聘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李龙聘向刘学见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学见现金伍万元正。(利息1分5厘)。借款人:李龙聘2016年5月19号。”该款到期后,李龙聘未予偿还,经刘学见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龙聘向刘学见借款50000元,有李龙聘向刘学见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刘学见要求李龙聘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载明利息为一分五,2017年3月李龙聘支付刘学见一年的利息9000元,故双方约定的利息应为月利率1.5%。李龙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李龙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学见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5月20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龙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