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传义、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义,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陈传义,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义与被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