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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祝荣年、张程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荣年,张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祝荣年,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张程根,男,1958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祝荣年与张程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荣年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程根支付工程款856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程根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其转包的江山市上余镇江村村莫田大坪低丘缓坡开发恳造耕地项目工程未经审计,结算条件不成就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祝荣年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