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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朝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卫,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2010年5月19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3月10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0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学坤、被告人李朝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朝卫在宁波市鄞州区、海曙区等地实施盗窃,窃得现金、手机、信用卡等物,合计人民币7100余元。具体如下:1.2015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朝卫翻围墙进入浙江XX学院,采用爬铁栏杆等方式进入18号女生公寓楼212寝室,窃得被害人鲁某悬挂于床边衣柜上的粉红色挎包内的人民币120元;随后,被告人李朝卫又翻阳台进入204寝室,窃得被害人钱某放于椅子上的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60元。案发后,人民币60元已追还被害人钱某。2.2016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朝卫在本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印象城地下一层华润万家超市水果区,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石某放置于购物车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600元及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35×××66)一张等物。案发后,民生银行信用卡已追回。3.2017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朝卫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部3号楼5楼6床,窃得被害人邬某2放置在病床边的手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及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62×××91)一张等物。案发后,中信银行信用卡已追回。4.2017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朝卫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部血液科6楼35床,趁病房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郑某2放置在病床边床头柜上的价值人民币482元的小米note型手机一部。5.2017年2月26日12时58分许,被告人李朝卫在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住院部14楼护士站,趁被害人陈某离开之际,窃得其放置在电脑键盘抽屉上的价值人民币5564元的苹果iPhone7Plus型手机一部。2017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朝卫在宁波市第一医院被该医院保安抓获。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朝卫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朝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某、钱某、石某、邬某2、郑某2、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2、吴某、赵某、刘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朝卫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朝卫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责令被告人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朝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朝卫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旦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