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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军、刘利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蒋军,刘利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278号原告: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第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57078361。法定代表人:陈永坚,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军,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利丹,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于审理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院补交诉讼费用通知未按照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袁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