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辖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越与钟楼区五星第九频道音乐酒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楼区五星第九频道音乐酒吧,苏越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五星第九频道音乐酒吧,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勤业路***号。经营者:杨连珍,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钟楼区五星第九频道音乐酒吧(以下简称“第九频道酒吧”)因与被上诉人苏越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第九频道酒吧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所依据法条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诉讼标的额为2241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函(2012)83号]规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上诉人第九频道酒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