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6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舒志彬与重庆市水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志彬,重庆市水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770号原告:舒志彬,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传仁彬,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水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A幢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经理。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432号。法定代表人:侯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志彬与被告重庆市水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志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舒志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志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