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等与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初3856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营盘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562475。负责人:蒋利滨,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杨,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营盘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970628。法定代表人:廖蕾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石坝村村委会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34142D。法定代表人:黄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超,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号建涪宾馆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1K48U。法定代表人:李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勇,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飞路11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807428T。法定代表人:李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勇,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涪陵佳坤页岩砖厂)、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金墙建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玉山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兴界投资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涪陵金墙建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平,原告重庆玉山建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超,原告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杨,被告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罗娅勇,第三人重庆兴界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涪陵佳坤页岩砖厂、涪陵金墙建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散重庆荣顺商务公司。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3日,涪陵佳坤页岩砖厂、涪陵金墙建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公司与重庆兴界投资公司签订《共同出资设立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重庆荣顺商务公司。2015年12月14日,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成立。涪陵佳坤页岩砖厂占公司股份23%,涪陵金墙建材公司占公司股份23%,重庆玉山建材公司占公司股份24%,重庆兴界投资公司占公司股份30%。2016年3月22日,重庆荣顺商务公司未经股东会同意转移资金59万元给重庆兴界投资公司。之后,又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债权转让给重庆兴界投资公司,导致重庆兴界投资公司对原告提起诉讼,而且重庆荣顺商务公司还组织他人围堵原告的大门。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从2016年3月起至今已停止经营至今,公司职工已遣散,无法继续生产经营。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已无必要,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解散重庆荣顺商务公司。被告重庆荣顺商务公司辩称:由于涪陵佳坤页岩砖厂、涪陵金墙建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公司违反《共同出资设立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约定,私自卖砖,导致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经营因难。从2016年3月起至今,虽然重庆荣顺商务公司停止经营,但只是暂时的经营困难,未达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若原告将所欠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的债务全部偿还,公司是可以正常经营的。重庆荣顺商务公司没有围堵原告大门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重庆兴界投资公司述称:重庆荣顺商务公司支付重庆兴界投资公司59万元是偿还借款。虽然重庆荣顺商务公司停止经营,但只是暂时经营困难,未达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若原告将所欠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的债务全部偿还,公司是可以正常经营的。不同意解散重庆荣顺商务公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在审理中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共同出资设立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协议》;2、公司基本情况;3、公司章程;4、银行交易记录;5、民事裁定书;6、行政判决书一份;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证据。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2月3日,涪陵佳坤页岩砖厂、涪陵金墙建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公司与重庆兴界投资公司签订《共同出资设立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重庆荣顺商务公司。2015年12月14日,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其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涪陵佳坤页岩砖厂出资23万元,占公司股份23%;涪陵金墙建材公司出资23万元,占公司股份23%;重庆玉山建材公司出资24万元,占公司股份24%;第三人重庆兴界投资公司出资30万元,占公司股份30%。重庆荣顺商务公司与涪陵佳坤页岩砖厂、涪陵金墙建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公司与重庆兴界投资公司因生产经营以及经济管理等发生纠纷,从2016年3月起停止经营至今,且公司职工已遣散,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另查明,2017年7月10日,因重庆荣顺商务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政府质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院认为,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后,其公司股东涪陵佳坤页岩砖厂、涪陵金墙建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公司及重庆兴界投资公司之间,因生产经营以及经济管理等发生纠纷,从2016年3月起停止经营至今,公司职工已遣散,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且被政府质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即本案原告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涪陵佳坤页岩砖厂、涪陵金墙建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公司共持有重庆荣顺商务公司的股权已占70%,因此请求解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重庆荣顺商务公司解散后,其股东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重庆荣顺商务公司和重庆兴界投资公司主张重庆荣顺商务公司停止经营,只是暂时经营困难,未达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重庆荣顺商务公司能恢复正常经营,本院对重庆荣顺商务公司和重庆兴界投资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解散被告重庆荣顺商务公司,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解散被告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荣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凌云人民陪审员 冉洪芳人民陪审员 段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