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少森、胡皓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少森,胡皓,胡波,光山县槐店乡望城村民委员会,光山县槐店乡望城村鄢湾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少森,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光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皓,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波,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槐店乡望城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槐店乡望城村鄢湾村民组。诉讼代表人朱文清。上诉人胡少森、胡皓、胡波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槐店乡望城村民委员会、光山县槐店乡望城村鄢湾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胡少森、胡皓、胡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胡少森、胡皓、胡波承担。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