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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9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978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宽,男,汉族,1959年7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1年5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2008年11月26日,原、被告约定,将本案涉诉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区)34号楼7门803号房屋赠与案外人王立颖(系原、被告之女)。现案外人王立颖已向原、被告主张权利,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如果将本案涉诉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区)34号楼7门803号房屋进行分割,必然侵害案外人王立颖的财产权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尹志明审 判 员  张效平人民陪审员  田爱勇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运环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