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7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鞠勇与侯艳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勇,侯艳,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656号原告:鞠勇,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艳,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鞠勇与被告侯艳、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鞠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鞠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鞠勇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孟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