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川与刘成杰、徐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川,刘成杰,徐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438号原告:开川,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刘成杰,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徐多,女,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开川与被告刘成杰、徐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成杰、徐多起诉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永久审 判 员 肖春生人民陪审员 余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