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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捍东申请马义如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捍东,马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捍东,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马义如,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齐捍东与马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