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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林抒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抒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71号被执行人林抒颖,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刑终313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林抒颖非法经营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林抒颖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抒颖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9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王文龙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