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高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高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10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雪,延庆区康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立,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