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黄一伦、陈仲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黄一伦,陈仲来,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123号之一原告:王志刚,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女,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敏,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一伦,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仲来,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际全。第二、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俏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江滨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陈炳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黄一伦、陈仲来、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56元,减半收取407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廖 莎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