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高海丽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高海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玉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春,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海丽,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再审申请人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海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信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高海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涉案车辆办理在高海丽名下,高海丽占用涉案车辆,均不能说明信强公司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高海丽。过户理由是否充分,不影响车辆权属的认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驳回信强公司的上诉错误,应依据该条第二款改判支持信强公司的一审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信强公司将涉案车辆过户到高海丽名下并将车辆交付给高海丽,双方对此均予认可。信强公司申请再审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涉案车辆办理在高海丽名下,高海丽占用涉案车辆,均不能说明信强公司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高海丽。但信强公司给高海丽出具的委托其办理涉案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委托书》中明示“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强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委托书可证明其已知且自愿承担涉案车辆过户登记、交付行为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信强公司将涉案车辆过户并交付给高海丽,即表明其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给高海丽所有,并无不当。信强公司主张其仅是将涉案车辆名义上过户到高海丽名下,过户完毕高海丽应将车辆返还给信强公司,并提交车辆登记信息、过户信息、录音资料等作为证据。原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各自陈述的理由,结合开庭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曾就借款、担保、车辆等内容进行过商谈,但因商谈内容散乱,逻辑性差,指向不明,故原审判决认定信强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理由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亦无不当。且原审判决亦释明信强公司如能陈述清楚过户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信强公司的申请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信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