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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国辉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3刑初4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国辉,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7)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国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国辉于2017年1月初至2月末期间,先后多次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私自进入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16小班,金华村村民韩京洙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内,砍伐天然林用于打烧柴。在被告人郑国辉的指认下,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清点天然林木伐根82株,经核算立木蓄积为3.2519立方米。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郑国辉现场指认照片及作案工具指认照片、林业涉及调查设计人员资格证、金华乡金华村林权登记资料、金华乡林业工作站证明;现场勘查;证人李某1、韩某、陈某、赵某、蔚某、李某2、谭某、迟某1、谢某、李某3、王某、迟某2的证言;物证木柄斧子一把、手锯一把;长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人郑国辉的供述和辩解。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国辉违反国家森林法以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擅自砍伐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蓄积3.2519立方米。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韩京洙等村民对林木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国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至2月末期间,被告人郑国辉先后多次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私自进入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16小班,金华村村民韩京洙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内,砍伐天然林用于打烧柴。在被告人郑国辉的指认下,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清点天然林木伐根82株,经核算立木蓄积为3.2519立方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郑国辉被传唤到案。2017年4月27日,长白森林公安局将木材立木蓄积3.2519立方米发还给王某村民小组。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长白森林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郑国辉的归案情况。2、长白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郑国辉盗伐现场位于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16小班。在郑国辉的指认下,林业技术人员清点伐根82株,立木蓄积为3.2519立方米。该地林木的权属为金华村村民韩京洙所有。3、盗伐现场位置图证实,被告人郑国辉实施盗伐现场位于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16小班中。4、长白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照片证实,被告人郑国辉实施盗伐现场的情况。5、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郑国辉使用作案工具外观特征。6、已伐木根径检尺记录证实,被告人郑国辉盗伐木材82株,立木蓄积3.2519立方米。7、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郑国辉指认盗伐林木现场及作案工具情况。8、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华乡林业工作站证明证实,位于金华村后山,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16小班,是金华村村民韩京洙分林到户的林地,此林地已发放林照。9、金华乡金华村关于韩京洙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登记材料证实,金华乡金华村后山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2小班林木所有权系韩京洙村民小组。10、村班子成员会议记录证实,2017年2月10日,全体通过猪苓种植项目。11、长白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3月10日,长白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郑国辉持有的木材立木蓄积3.2519立方米(长度五十厘米的木柴段)、手锯一把、木工斧一把予以扣押。12、长白森林公安局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4月27日,长白森林公安局将木材立木蓄积3.2519立方米(长度五十厘米的木柴段)发还给王某。13、长白森林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7年5月25日,长白森林公安局将手锯一把、木工斧一把,随案移交。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是金华村党支部书记。金华村2017年申请种植猪苓的项目,申请的资金是10万元,种植猪苓需要使用硬杂木,村支部开会研究收购老百姓家符合种植猪苓条件的烧柴。春节前,李某1看见郑国辉家门口有拉回来的烧柴,大部分符合种植猪苓的条件,和郑国辉合计一下,把径级够4公分的割成约30公分长的段,放到一边,按照烧柴的价格350元一丈。之后,郑国辉打电话说,柴火都割好了,李某1开着农用车到郑国辉家去拉的烧柴,李某1在村里找了李某2、石某、张某、高某,帮忙给装的车,一共拉了2趟,卸到了村委会院子里边。李某1拉回去的主要是柞树,有少量的色树和桦木。李某1还没有付给郑国辉烧柴钱。15、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韩某是金华村民兵连长。年前村委会就关于发展种植猪苓从村里老百姓收购符合种植条件的烧柴做菌棒,到时候资金下来了,再把钱付给老百姓。村委会后院的烧柴都是从郑国辉家购买的,都是硬杂树,大部分是柞木,郑国辉从后山打的。村委会没有付给郑国辉钱。1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村支部书记李某1召集村委会三委全体班子成员开了一次会,村里准备研究猪苓种植项目,申请了国家资金,发展这个项目,需要用菌棒,会上一致通过在村民柴禾中挑选些符合标准的,收上来以后做菌棒用,收柴禾的钱,等项目资金下来以后,再和村民结清。陈某在后院看的这些木材段的规格应该都是四五十公分长,径级也就十来公分的柴禾料,是收的郑国辉。村委会法人是蔚某,他是村委会主任,李某1是村支部书记。1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是金华村妇女主任。金华村2017年申请了种植猪苓项目。18、证人蔚某的证言证实,李某1是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金华村民委员会法人是蔚某。年前金华村准备猪苓种植项目,2月初,村班子人都在的时候,李某1说收百姓的烧柴做菌棒,发展猪苓种植项目,村班子的都同意。金华村委会收的是郑国辉的烧柴。2017年3月5日,李某1组织人到郑国辉家倒回来的。李某1说过柴禾先收着,项目资金下来以后再算。年前、年后的时候,蔚某看见过几次郑国辉赶着牛爬犁从村后山上捞着柴禾下来,都是些十来公分粗的硬杂木。每爬犁上也就三四十棵树。1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金华村村书记李某1找李某2、石某、高某、张某、李某2一起把柴火卸车在后院摆起来,一共拉了两车。2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份,谭某在大棚里干活,看见郑国辉赶着牛爬犁从山上下来,爬犁里都是打完叉子的整根柴火。郑国辉打的都是些杂木。径级也就十公分左右。21、证人迟某1的证言证实,郑国辉是迟某1丈夫,郑国辉年前、年后在金华村的后山打了几次烧柴。郑国辉打的都是些小杂木,也就八公分左右。郑国辉打的烧柴现在都在金华乡的后院,金华村的书记李某1买的迟某1家柴火。2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谢某和林业站的李某3、森林公安机关一起去郑国辉指认砍伐林木的现场。现场在金华村后山的山坡上,是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16小班,林木权属是金华村韩京洙小组,现场伐根断面较新,伐根的径级在十公分左右。郑国辉共指认了82株伐根,立木蓄积为3.2519立方米。郑国辉指认的是柞树、色树一类的硬杂。根据伐根断面看是斧头砍的,还有些是用手锯割的。现场伐根检尺过程,是按照正规操作规程进行的。2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李某3受金华乡林业工作站的指派和森林公安民警一起去的郑国辉砍伐林木打烧柴的现场。现场位于金华村后山的山坡,是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16小班,林木权属是金华村韩京洙的,现场伐根断面较新。郑国辉共指认了83株树木伐根,立木蓄积为3.2519立方米。郑国辉割的有柞树、色树等杂木。郑国辉去割树没有林业部门的批准。从断面来看大都是用斧头砍的,小部分是用手锯割的。现场伐根检尺过程符合林业部门的规范。2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金华村林改分为四十个村民小组,林地分到村民小组,王某所在的村民小组组长是韩京洙,林照在韩京洙家,韩京洙一家到韩国打工。郑国辉砍伐的林木权属王某小组的。郑国辉所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3.2519立方米木材返还给王某小组了。25、被告人郑国辉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初到2月末左右,郑国辉在金华村后面山坡快到岗梁那的一片小林子里,一条线路下面,岗上面的小山包上打的烧柴,打的都是柞树、色树、桦树一类的硬杂,径级粗的是在十来公分,细的能有五、六公分。郑国辉砍伐这些树木没有林业相关部门的批复手续。郑国辉总共去了七、八趟。郑国辉使用手锯、斧子打烧柴,用牛爬犁拉回家卸在门口。金华村李某1书记路过郑国辉家门口看见这些柴禾,李某1和郑国辉合计收购郑国辉打的柴禾做村里种植药材的菌棒,郑国辉答应了。2017年3月5日,李某1找了李某2、张某、高某、石某和郑国辉一起用村里拉垃圾的车倒了两趟,倒到了村部后院。李某1或村委会没预付给郑国辉定金。2017年3月10日,郑国辉与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去指认郑国辉盗伐林木的现场。现场位于金华村后山,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0林班16小班。找到伐根82棵,立木蓄积为3.2519立方米。郑国辉对林业工作站的技术人员现场伐根检尺过程及结果没有异议。2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郑国辉出生于1966年2月15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辉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盗伐林木立木蓄积3.25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国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国辉自愿认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国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木工斧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晖审 判 员  唐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春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