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涛与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114号原告:刘涛,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宏。原告刘涛与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