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与胡泽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胡泽杉,广州市嘉合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6018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立交北61号二楼(本址限作办公用)。法定代表人:李伟耀。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伟,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泽杉,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第三人:广州市嘉合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61号自编67-69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岚。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周创彬、第三人广州市嘉合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23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关素娟人民陪审员 谭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国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