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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小英与江西嘉俊汽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郑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英,江西嘉俊汽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郑卫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024号原告郑小英,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江西嘉俊汽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昌县芙蓉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卫华。被告郑卫华,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小英诉被告江西嘉俊汽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郑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小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小英撤回对被告江西嘉俊汽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郑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小英负担。审判长  徐晓红审判员  石超男审判员  朱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