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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垂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垂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072号原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浙省婺城区金华市华龙南街86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董事长。被告:徐州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汉城中路西侧福泰隆商业中心B幢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艳杰。被告:魏垂魁,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垂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