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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孟与西安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西安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112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孟,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孟与被执行人西安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418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8418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孟,申请人李孟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龙 微信公众号“”